《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里只规定了货币资金的最低限30%,也就是意味着其它出资方式只要不高于70%均可。所以实物出资比例最高占注册资本的70%。
一、用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风险?
1、出资人本身没有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或者是国家划拨土地,或者是租用他人厂房所属范围的土地,或者是集体土地,在没有审查清楚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的前提下,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协议,风险巨大,将导致公司设立根本不能完成。
2、有些出资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瑕疵,比较多的情况是没有全部完成土地出让金的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到新设立的公司中,并且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新设立公司就一定要明确尚欠的土地出让金的交付责任主体,否则会出现剩下的土地出让金还要由新设公司交付的情况。
3、虽然各方约定了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是由于该出资人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导致公司根本没有依法取得上述财产,此时,可以认为该股东根本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和其他股东是有权要求该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
4、虽然出资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并没有把土地实际交付公司控制和使用,仍然在该出资人名下控制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也是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仍然是损害新设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