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未履行不影响保证合同成立。《民法典》规定,合同书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前,主合同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约定情形下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除非主合同无效或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分析
主合同义务未履行,保证合同一般是成立的。主合同义务未履行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保证合同的效力对主合同的履行产生何种影响?
保证合同的效力对主合同的履行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保证合同是指一方(保证人)对另一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在主合同中,保证合同的存在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债务人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因此,保证合同的效力使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方面更加安全,减少了追讨债务的风险。同时,保证合同也对保证人产生了法律约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保证合同的效力对主合同的履行产生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结语
保证合同的效力对主合同的履行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主合同的未履行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成立。保证合同的存在提供了额外的保障,确保债务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减少了追讨债务的风险。同时,保证合同对保证人也产生法律约束,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保证合同的效力对主合同的履行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