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应按照占用的数量和质量开垦相当的耕地或缴纳开垦费。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生效条件。建议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加强宣传,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地方发展。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则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从《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既然应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则缴纳义务人就应当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即用地单位。
从你市的规定来看,公开出让土地在发布出让公告时将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列为出让条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由受让者缴纳,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缴纳耕地开垦费作为土地出让行为的条件,即该土地出让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缴纳耕地开垦费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若用地单位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则出让合同不能生效。
建议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积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同时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从而既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根据该法规定,占用耕地的单位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土地出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缴纳耕地开垦费。因此,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建议宣传政策法规,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治理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