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0岁老人无清偿能力,终结执行并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等权利人死亡、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认为应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70岁老人无清偿能力的,人民一般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会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老年益保障:探讨强制执行措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老年益保障是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其中涉及到对于70岁以上老人的强制执行措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讨论。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尤其是在涉及到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方面。然而,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需要综合考虑老年人的自主权、尊严以及个体差异等因素,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强制执行措施的可行性和公正性。综上所述,对于给70岁以上老人强制执行的方法,应当在权衡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同时保持合理性和可行性。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70岁以上老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在权衡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同时保持合理性和可行性。老年益保障是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强制执行措施的公正性。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需要综合考虑老年人的自主权、尊严以及个体差异等因素,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