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不执行人民判决、裁定的严重情况将受到刑法第313条的处罚,范围包括具有执行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有能力执行却故意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或以低价转让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毁损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拒不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阻害执行的;以及其他严重情况都属于该条规定范围。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关于“人民的判决、裁定”的范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理解,根据该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防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裁定指的是具有执行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而对于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理解,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对于这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