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自首的量刑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盗窃数额不同,法定刑和量刑标准也不同。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案件,会根据法定刑和量刑标准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则会有更严重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
盗窃罪自首的量刑是在法律规定的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量刑的结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结语
盗窃罪自首的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不同盗窃数额所适用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但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