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该罪规制的行为是采矿行为,虽然采出矿石,但采出矿石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采矿行为时,就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省份要求探矿权人销售勘探所采矿石需要经过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并核定销售数量,但该批准和核定不同于采矿权许可,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矿产品并销售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如果“以探代采”,在批准的工程设计范围外采矿,并以采矿为主要目的的,采矿的行为性质有可能被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采矿。如果为完成勘探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了矿产品,又为采矿超出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范围采矿,在认定非法采矿的矿产价值时,应当扣除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范围内回收的矿产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该办法规定的“边探边采”“试采”,都不属于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指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404号)指出:“一、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以下简称《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 ‘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二、《复函》‘三’中的‘异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
《最高人民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5号)指出:“水电站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用于水电站大坝混凝土浇筑工程的,无须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及缴纳资源补偿费。”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规定:“六、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对地方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并用于本工程建设,无须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纳资源补偿费。
矿山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灭火工程、采空区综合治理工程、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在工程范围内动用矿产资源,也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采出矿产品不能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规制的采矿行为有特定的法律内涵,不是所有采出矿产品的行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采矿行为及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缴纳资源补偿费,有合法依据的不以采矿为主要目的的采出矿产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2年10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