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无清偿能力,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中止执行、不予执行、终结执行等情形下,可以删除失信信息或终结执行程序。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70岁老人无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会终结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会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70岁老人无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一般会终结执行,并删除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一旦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经法院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等情形,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但如果被执行人在删除失信信息后再次具备失信情形,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终结的各种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