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被骗500元可以按治安案件立案,报案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案情、涉案金额等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常见的网络诈骗类型包括假咨询信息、网上拍卖、上网服务骗局、信息/成人服务骗局、购买电脑软件骗局和贷款申请费骗局。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被骗500可以立案吗
网络诈骗被骗500不一定可以立案。网络诈骗500元可以报案,虽然不够刑事立案标准,但也可以按治安案件立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此,诈骗550元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依法立治安案件,给予当事人治安行政处罚。
二、网络诈骗怎么办
网络诈骗的办法是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在报案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受案后经过审查以确定案件性质。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通过侦查进行破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遭遇网络诈骗,报警是第一件要做的事;
2.如果遭受诈骗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立案金额,那公安机关就会对你的案件予以立案;
3.如果诈骗的金额没有达到立案金额,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登记备案,若有其他受害人,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案情、涉案金额、涉案范围等予以立案侦查。
三、网络诈骗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网络诈骗的常见类型有如下:
1.假咨询信息。受网上假咨询信息负面影响很大的行业是证券业。
2.网上拍卖。网上拍卖与网上购物无疑是网上消费的热点。
3.和上网服务有关的骗局。消费者看到一些网上广告说,只要到某某网站免费注册一下,该网站将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4.信息/成人服务骗局。成人内容的网站往往有很多光顾者。
5.购买电脑软件骗局。
6.贷款申请费。网上有人提供利息很低的房屋或汽车贷款,申请条件也相当宽松,说是只要付一笔贷款申请费就保证批给你贷款。
结语
网络诈骗被骗500元不一定能立案,但可以按治安案件立案。对于诈骗550元,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依法立治安案件,给予治安行政处罚。遭遇网络诈骗,首先报警是关键。若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若不达标准,公安机关会登记备案,并根据案情予以立案侦查。常见网络诈骗类型包括假咨询信息、网上拍卖、上网服务骗局、信息/成人服务骗局、购买软件骗局和贷款申请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