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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15条内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21: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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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15条内容

法律主观。一、土地承包法之前用什么规定。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六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也就是说本法之前没有法律来规范土地承包,但土地管理法是承包法的母法,可以适用,其它的就是一些国家政策。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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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一、土地承包法之前用什么规定。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六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也就是说本法之前没有法律来规范土地承包,但土地管理法是承包法的母法,可以适用,其它的就是一些国家政策。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有哪些特征。


法律主观:

一、土地承包法之前用什么规定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六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也就是说本法之前没有法律来规范土地承包,但土地管理法是承包法的母法,可以适用,其它的就是一些国家政策。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有哪些特征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 物权 。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主要包括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以及“依法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它是依承包 合同 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
(5)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
(6)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7)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8)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定义务主体(即发包方)的相同性。
(9)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
(10)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
(1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2)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
三、土地承包程序是什么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承包法之前用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在承包法实施之前并没有正规的法律对土地承包进行规定,但是土地管理法有效的充当了这一角色,并且土地管理法为后来的承包法制定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法律客观: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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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15条内容

法律主观。一、土地承包法之前用什么规定。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六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也就是说本法之前没有法律来规范土地承包,但土地管理法是承包法的母法,可以适用,其它的就是一些国家政策。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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