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总承包服务费
1、文件来源:《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2、适用对象:工程量清单计价
3、费率大小:1%~3%
4、计费基数: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
5、包括内容: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6、支付方式:发包方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二、分包配合管理费
1、文件来源: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适用对象: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3、费率大小:包工包料:4.5%、包工不包料:26%
4、计费基数:包工包料:直接费、包工不包料:人工费
5、包括内容: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6、支付方式: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
三、总包服务费
1、文件来源: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2、适用对象: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3、费率大小:2%
4、计费基数: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
5、包括内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
6、支付方式: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