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人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人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故意提供虚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述各情形,是虚假诉讼犯罪的常见表现形式。具备这些情形的,虚假诉讼的嫌疑相对比较大,但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或者为了其他目的导致了这些民事诉讼中的异常情形。因此,不能凭借这些情形就直接认定虚假诉讼罪,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还要透过现象,看是否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双方比较激烈的纠纷和冲突,已经无法在诉讼外通过协商、和解解决。如果民事诉讼没有实质性争议或对抗,当事人不符合常理的互相配合,当事人从事特定民事活动得不到合理解释,当事人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或者民事诉讼影响了案外人的民事权益,这些异常情形如果没有其他特定的原因和目的,虚假诉讼犯罪的可能性就非常大。民事诉讼异常的程度越高,虚假诉讼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对于这类案件,律师应当着重审查异常的原因和目的,以及争议的民事事实的证据对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了高度可能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民事事实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性及其他可能性能否得到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切忌仅凭民事诉讼的异常,律师就作出必然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判断,就建议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罪的刑事控告和诉讼安排。
诉讼参与人伪造、变造证据,也可能是正常的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举证能力和障碍的违法行为,与虚假诉讼犯罪无关。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或勾结,或者存在利益输送,也可能仅仅是为了正常民事诉讼的胜诉,不涉及虚假诉讼犯罪。
因此,对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异常情形,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着重审查异常的原因、目的,对证据和民事事实持审慎态度并尽可能进一步调查核实,不能简单附和当事人基于上述异常情形的表面现象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非专业意见,才能得出专业、客观、理性的判断并指导当事人选择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2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