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即使分包工程没有签订合同,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要求应予以支持,同样,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要求也应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
分包工程没签合同但是有证据证明建设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也应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也应予以支持。
拓展延伸
分包工程合同缺失对工程质量和责任产生的影响
分包工程合同的缺失对工程质量和责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没有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权责义务约定,这可能导致工程质量的风险增加。缺乏合同约束也使得责任界定变得模糊不清,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纠纷,双方很难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赔偿责任。此外,没有合同也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变更费用的争议以及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责任的明确,及时签订并履行分包工程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分包合同的缺失对工程质量和责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没有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权责义务约定,可能增加工程质量的风险。缺乏合同约束也使责任界定变得模糊,纠纷难以解决。此外,没有合同还可能引发工期延误、变更费用争议和履行不确定性。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责任明确,及时签订并履行分包工程合同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