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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加六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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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加六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执行。二、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扣除。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三、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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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执行。二、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扣除。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三、大病医疗。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

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扣除。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结算时,在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在实际贷款利息发生年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笔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第一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五、房租。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为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六、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个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统一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金额,每人分摊的金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可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必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具体的分的分摊方式和额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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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加六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执行。二、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扣除。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三、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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