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转借他人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管理办法》第2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