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交通标志牌如下:
1、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前方危险地点的标志;
2、禁令标志:禁止或车辆、行人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
3、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4、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5、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6、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
7、限速标志:警告车辆减速行驶的标志。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