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对于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的量刑根据损失程度分为三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本罪的界限在于是否造成生产较大损失。同时,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相比,本罪主要出于非法牟利目的,行为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并造成较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伪劣种子数量和后果,由法院进行合法认定和处理。
法律分析
一、中国刑法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怎么量刑?
中国刑法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伪劣种子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侵害了农民的生产收益的行为,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伪劣种子的数量以及造成的了严重后果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合法的认定。
结语
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的量刑根据《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根据损失程度不同进行刑罚。造成较大损失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需注意与其他罪行的区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需注意目的和行为的区别。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