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时如何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并规定了每日和每月延长时间的最大值。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额外工资报酬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劳动者在追讨加班费时,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有加班是由单位所安排或者同意的、以及加班计算方法的证据。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时,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则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应根据个人的日工资计算,因本人未联系上,无法确定加班费支付方式是不是合理,职工如果认为个人的加班工资不合理,可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到劳动争议仲裁院维权。
二、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三、员工如何追讨加班费
员工追讨加班费,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提起诉讼。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目前这方面的申请人数较少。
第三、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四、提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这是主要途径,成功率较高。
四、追讨加班工资时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加班工资案件中,一般采取严格审理态度,也就是对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比较高,按照我们代理案件所总结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下列三点:
1、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这个一般需要考勤表,考勤纪录单等,单位能认可的一些事实证据。
2、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是由单位所安排或者同意的。比如加班审批表,加班通知单,加班确认书等。
3、劳动者需要证明加班计算的方法。
拓展延伸
在追讨加班工资时,雇员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员需要提供加班记录、加班工资支付记录、加班工资的明细清单、加班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
如果雇员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可能会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因此,建议雇员在有争议时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时,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则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应根据个人的日工资计算,因本人未联系上,无法确定加班费支付方式是不是合理,职工如果认为个人的加班工资不合理,可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到劳动争议仲裁院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