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主旨是解释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过程和条件。全部转让时,第三方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部分转让时,第三方加入原合同关系并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关于债权转让数额超过债权数额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按比例分配和按通知先后顺序。一般倾向于采用通知主义原则。债权转让有效的条件包括:存在有效的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一致、债权可转让性和转让通知的存在。
法律分析
一、一份债权多次转让该如何处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数额超过债权数额时如何处理,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被转让的数额按比例分配。理由是,被告转让的多个债权人并不知道债权人转让债权情况,为了使被转让的债权人利益不受侵犯,按照公平原则,每个债权人均应按被转让债权比例实现自己的债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一份债权多次转让,按照通知的先后顺序,通知在先的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一般都采纳后一种观点。
二、债权转让有效的条件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结语
债权转让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转让的方式、转让数额的处理以及转让的有效条件等。在债权转让中,根据通知主义原则,转让的生效要件是按照通知的先后顺序确定。此外,债权转让必须满足债权的有效存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合意、可让与性以及转让通知等条件。在处理债权转让时,应确保公平原则,按比例分配转让数额,以保护各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