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人,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这些工人应适用该条例,并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还介绍了企业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以及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人,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这些工人应适用该条例,并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企业退休人员工伤如何赔偿
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退休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在受到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赔偿标准应当《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
2、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但因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费用,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是否可以申请工伤
不可以,申请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若已退休则不存在劳动关系了,所以退休年龄的人不可以申请工伤。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不能。退休人员在就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人,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工人应适用该条例,并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退休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在受到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2、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但因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费用,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