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2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备案
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备案
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2012年9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