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执行留置措施时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下级机关需报上级批准。留置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留置措施不当时,监察机关应及时解除。监察机关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并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
法律分析
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执行。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拓展延伸
留置措施执行的程序和要求
留置措施执行的程序和要求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怀疑涉嫌违法犯罪的个人或组织采取留置措施,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执行。程序上,执行留置措施需要经过合法的调查、取证、审批等程序,确保依法进行。要求上,执行留置措施需要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保障被执行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留置措施的有效性。执行者应具备相应的执法权限和专业素质,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执行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被执行者的人身安全和尊严,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语
留置措施的执行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要求。执行者应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保障被执行者的权益,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同时,保护被执行者的人身安全和尊严,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