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未登记,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以建筑物、土地附着物等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而对于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对于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则不受未登记的抵押权的影响。因此,未登记的抵押合同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
抵押合同未登记要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拓展延伸
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
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的登记是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和优先权的重要手段。如果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可能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首先,未登记的抵押合同在与第三方权益冲突时可能失去优先权;其次,借款人可能无法享受到抵押物提供的担保效果;最后,未登记的抵押合同可能无法对第三方产生警示效果,增加借款人的风险。至于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借款人、抵押权人、登记机构等的责任。因此,对于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情况,各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抵押合同未登记,担保责任自负。根据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是确保抵押权有效和优先的关键步骤。未登记可能导致优先权丧失、借款人无法得到担保效果,增加风险。责任承担涉及借款人、抵押权人、登记机构等。各方应依法承担责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