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的退休员工,其无法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但可以要求第三人侵权的民事赔偿。对于退休员工再次就业导致的人身损害,只能按照侵权伤害来计算赔偿。
法律分析
发生工伤的退休员工,其劳动者主体资格已丧失,因此无法要求工伤保险赔偿。若伤害是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退休员工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若损害是由于聘用单位失责导致的,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一、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吗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退休再就业工伤骨折怎么赔
已退休员工再次就业是属于返聘,不能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只能按照侵权伤害来计算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拓展延伸
退休返聘员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发生工伤的退休员工,其劳动者主体资格已丧失,因此无法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但若伤害是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退休员工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若损害是由于聘用单位失责导致的,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吗?答案是不可以。已退休员工再次就业是属于返聘,不能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只能按照侵权伤害来计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