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的特定场所。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同时,被取保候审人应当自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也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分析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
要实现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才会批准。
(一)、公安机关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哪些特定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要知道,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结束,反而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取传随到,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履行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应当自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也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嫌犯罪但不足以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
1. 必须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
2.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 取保候审不得以连续取保候审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不得以连续取保候审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综上所述,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以连续取保候审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结语
取保候审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正常履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但被取保候审人需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保证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同时,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特定场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02)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自执行监视居住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