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一、个人更改名字流程是怎样的?
1、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
2、成年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的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即可;
3、填写改名申请提交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写更名申请;
4、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填写表格,工作人员盖章,所在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5、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6、公证(超过16周岁的需要公证);
7、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请新的身份证。
法律规定: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