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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在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18: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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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在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

与2006年颁布的租赁准则相比,该解释除了使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符合其性质外,还消除了未实现融资收益计量上的矛盾,实现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定义法和倒挤法的一致。与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相符。我国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该做法在实务界引起了争论,不少人认为将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债权,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不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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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与2006年颁布的租赁准则相比,该解释除了使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符合其性质外,还消除了未实现融资收益计量上的矛盾,实现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定义法和倒挤法的一致。与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相符。我国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该做法在实务界引起了争论,不少人认为将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债权,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不是债权。


与2006年颁布的租赁准则相比,该解释除了使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符合其性质外,还消除了未实现融资收益计量上的矛盾,实现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定义法和倒挤法的一致。

与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相符

我国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该做法在实务界引起了争论,不少人认为将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债权,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不是债权。

对于融资租赁出租方而言,其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因出租资产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为了租赁交易事项的形成并获得以后各期租赁收益所发生的代价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

出租人在考虑出租价格时,应当已考虑到对初始直接费用支出的经济补偿,其价值应当从以后各期租赁收益中得到补偿。

对于承租方而言,承租人不是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承担者,没有额外偿还出租方该笔初始直接费用的义务,不能构成出租方的一项债权。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指出,为避免虚增债权,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长期应收款”。这样做就将初始直接费用从债权中予以注销,不会再产生初始直接费用的摊销问题,既符合初始直接费用的本身属性,也简化了以后的会计核算。

定义法和倒挤法统一

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量,有定义法和倒挤法两种。

定义法。根据我国租赁准则18条的规定,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可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定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量如下: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经整理可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1式)

倒挤法。除租赁准则定义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外,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也进行了规范,提出采用倒挤法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贷: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倒挤出的数值)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可按上述分录倒挤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指出,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出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调整分录如下:借: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直接费用)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这样,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3式)

定义法和倒挤法的统一。定义法和倒挤法均可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计量,令1式=3式,可得:(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该等式经整理可得4式,即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这样得出的4式与我国租赁准则规定的租赁内含利率相一致。租赁准则第13条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依据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内含利率是指某方案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具体到融资租赁方案中,未来现金流入量应当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未来现金流出量的现值则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为促进租赁形成而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

一、融资租赁合同时三方还是双方

融资租赁合同时三方。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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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在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

与2006年颁布的租赁准则相比,该解释除了使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符合其性质外,还消除了未实现融资收益计量上的矛盾,实现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定义法和倒挤法的一致。与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相符。我国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该做法在实务界引起了争论,不少人认为将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债权,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不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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