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禁止从事危险、有害的劳动,包括接尘作业、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冷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体力劳动、矿山采石、森林伐木、放射性物质接触、易燃易爆作业、地质勘探、潜水作业、负重作业、使用特定工具、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
法律分析
一、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结语
童工问题十分严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一系列危险、有害的劳动。这些包括接触有毒物质、高处作业、冷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高的作业等。同时,矿山、森林业、放射性物质接触、易燃易爆危险性大的作业也应禁止未成年人从事。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