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子女教育和个人信誉产生负面影响。被列入名单的人将受到限制高消费、购买特定商品和服务的限制,子女可能无法就读高价私立学校。此外,失信被执行人还将面临经营限制,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这表明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视信誉度,失信行为将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谴责。
法律分析
在学校身边的同学会因此孤立孩子,父母也因此被别人指指点点而感到无颜面,这是在道德方面的谴责对失信人的负面影响。失信执行人在平时生活中就不守诚信,孩子自然耳濡目染,毕竟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孩子模仿能力很强。所以当今社会是越来越讲究信誉度的。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的子女是受影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四)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拒不履行者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针对“什么是失信惩戒机制”,曾学智说,在法律术语上属于失信黑名单,主要是指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老赖”,法院列入被执行的名单上,进行公布。失信惩戒机制是在法律层面的一系列的制度以及这个制度执行之后对“老赖”的震慑作用,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的规定,第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包括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包括名单列入征信机构当中通报。
曾彬还具体提到,如果在执行阶段采取一些例如虚构诉讼,或者说虚构债权债务、转移财产,违法限制消费令,不报告自身财产情况,就算是一个抗拒执行的行为,有这些行为都可以被列入全国性的失信黑名单。
对子女读书有影响
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而被列入法院的失信黑名单,对其个人和产生有什么影响
曾彬说,影响是多方面的,除了个人名声和信誉,平时的社会活动和交易都会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要被限制高消费:以后买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位置的票将受限制;住不了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买不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还有就是其子女可能以后不能就读高价的一些私立学校。
曾学智补充提到,因为一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经营像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实上也是有相关的限制,或者说你不能够作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这样对他的经营也是实实在在的影响。
结语
信誉度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失信执行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面临负面影响,包括个人名声和信誉的受损以及生活中的各种限制。他们的子女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无法就读高价私立学校。此外,失信被执行人还将面临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无法购买高级交通工具和享受高档住宿等。同时,他们的经营活动也会受到限制,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因此,在当今社会,建立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诚信行为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