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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如何进行账务核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18: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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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如何进行账务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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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07年11月,甲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由甲公司出资购入设备一台,以租赁方式租给乙企业。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乙企业,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5年。

分析:

①判断租赁类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满足租赁新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②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甲公司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租赁内含利率为22.3%(计算过程略).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乘期数+行使优惠购买权支付的金额=35100乘5+0=175500(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175500

贷:融资租赁资产100000

递延收益75500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未确认融资收入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赁投资净额余额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22300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2800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9445.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5654.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5954.6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9145.3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1685.2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3414.7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6114.4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8985.5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为0.

作尾数调整(由于实际利率法不是采用直线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确认融资收入?所以最后一年须作尾数调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时(22300÷12=1858.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1858.33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益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0

借:主营业务收入5100(35100÷1.17乘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2009年至2012年的会计处理分录同2008年只是递延收益的计量金额须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租期内各租金收取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计量。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35100乘5÷(1+17%)乘17%-100000乘17%=8500

一、企业自身要寻找新的融资渠道。

企业不应该局限于银行贷款以及私人借贷这种方式,可以尝试更多的方法。例如积极寻求私募基金的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租赁是由租赁公司按照承租企业的要求融资购买设备,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较长期限内提供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信用性业务。这种方式可以使企业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而且限制条件较少,不用一系列复杂的手续。因为融资租赁的租金是分期支付的,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不用将资金一下子投入到固定资产中,这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种值得尝试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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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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