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定罪标准及认定界限。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既遂标准与目的实现无关,只要伪造或变造行为已实施且数额较大,即构成既遂。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区别在于伪造或变造行为的存在。
法律分析
一、刑法对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1、刑法对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犯此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如果数额较大的国家有价证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伪造、变造出来,即伪造、变造行为量已开始实施但未完毕的,则构成未遂。
(二)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行为人如果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取他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结语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定罪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根据数额的大小划分了不同的刑罚。对于数额较大的罪行,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罪行,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罪行,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还实行双罚制。此外,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有着明确的区别,行为人需具备伪造或变造行为才能构成该罪。同时,如果行为人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骗取他人财物,则可能同时触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将选择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