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问题不能注销,应进行清算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可申请破产。公司注销后,如果注册资金不足或股东抽逃资产,股东需连带清偿责任。若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为名义股东,名义股东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与股东难以区分,控制股东需连带责任。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独资企业,企业主需承担无限责任。未吸纳新股东或变更登记,股东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分析
一、如果公司还有债务问题是否可以注销
1、如果公司还有债务问题是不能够注销的,清算过程中应当将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完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达到法定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怎么办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5、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司清算结束后的程序,包括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等。如果公司还存在债务问题,应在清算过程中处理完毕,若满足法定条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此外,公司注销后的债务问题也需要考虑,包括虚假出资、股东抽逃资产、实质股东仅一人等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根据具体情况,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公司与股东难以区分的情形,控制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情况,企业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处理公司注销和债务问题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