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并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已出售或为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二、一房二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如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一房二卖、存在欺诈行为或故意隐瞒已出售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情况,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这些规定为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