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的限制与风险:不能获得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无法对抗房屋共有人;联建房、小产权房无法获得产权证,可能面临政府拆除风险。购房者需认清这些限制与风险,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法律分析
1、不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房子一旦被没收、拍卖,购房者只能向卖房者要求返还本息。
2、不能对抗房屋共有人
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房屋共有人如果不同意,又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的话,不能对抗共有人。
3、联建房、小产权房拿不到产权证。
购房者在购买这类房屋后,是无法取得合法房产证的,如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可以对这类房屋进行无偿拆除,所有损失只能购房者自己承担。
拓展延伸
二手房买卖:避免不过户引发的法律纠纷
二手房买卖存在不过户的风险,这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果双方没有进行过户手续,买家可能无法合法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并且无法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这种情况下,卖家仍然可能对房屋承担一些法律责任,比如房屋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隐患。买家也可能面临房屋被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因此,为了避免不过户引发的法律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买家能够合法拥有房产所有权,并且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从而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结语
购房时需注意的几点:1、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同,被查封、抵押等情况可能导致权利受限;2、共有人的意见需要得到同意,否则无法对抗共有人;3、联建房、小产权房无法获得产权证,存在被拆除风险。二手房买卖需办理过户手续,确保合法享有所有权和产权证书,避免法律纠纷和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