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寻衅滋事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包括殴打、追逐、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闹事等行为,若情节恶劣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将受到刑罚,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罚金。
法律分析
团伙寻衅滋事的判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寻衅滋事:犯罪团伙的诱因与影响
寻衅滋事与犯罪团伙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寻衅滋事行为往往成为犯罪团伙形成的诱因之一。一方面,寻衅滋事行为的频繁发生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为犯罪团伙提供了活动的温床。寻衅滋事者可能会受到犯罪团伙的招募,成为其成员之一。另一方面,犯罪团伙通过组织寻衅滋事行为来达到其非法目的,如恶意敲诈勒索、非法占据地盘等。这种行为不仅能给团伙成员带来经济利益,还能加强团伙内部的凝聚力。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寻衅滋事行为与犯罪团伙之间的密切联系,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结语
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对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同时,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这些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罚将更为严厉。我们需要认识到寻衅滋事行为与犯罪团伙之间的紧密关系,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