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量刑幅度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