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不可以直接诉讼。 根据《关于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 行政处罚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 提起民事诉讼 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只是作为一种证据,而不可以此直接提起诉讼。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