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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事故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23: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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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事故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第五条规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海况。(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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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第五条规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海况。(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五条规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一、开车时发生车祸要不要报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1、不需要报警的情形

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最好手机拍照留存),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同时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双方共同填写《协议书》,共同签名并各自留存一份。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对事故现场拍照留存后,事故双方也可以共同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进行定损理赔。

2、需要报警的情形

虽然轻微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过,交警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发现对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二、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有什么区别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一般如下:

1、含义不同,单独海损是共同海损的对称,指因海上运输中遇难等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能纳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遇到共同危险时,为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人按比例分担;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的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由各自利益方承担,已投保的,由承保人代替对损失负责的一方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受益方按受益比例分担;

3、损失的内容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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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事故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第五条规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海况。(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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