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向海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提出。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产生的效力,具体如下: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的,可以向海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
2、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的权利,应当向海事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基金;
3、设立责任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4、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提出。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简称责任基金,是指依海商法规定要求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有管辖权的设立的担保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清偿性债务的保证金。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的,可以向海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恃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