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一切险的理赔范围及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船舶一切险包括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船舶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包括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船舶相撞,其中至少一方为海船,必须发生接触并造成损害。
法律分析
一、船舶一切险的理赔范围
船舶购买了一切险后,保险船舶遭受损害后,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但要扣除一定比例的免赔额。此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船舶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施救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方面:
(1)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船舶碰撞必须是船舶之间的相撞,其中至少一方为海船。即碰撞是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其他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艇。因而,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或者船舶与码头、桥墩、灯塔以及其他水上和水下固体物质的相撞,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围。
(3)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才能构成碰撞。船舶接触包括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种。所谓直接接触,是指两船或多船的某部位在物理上的实际接触,同时占据一定空间的物理状态。间接接触包括浪损和间接碰撞。浪损是因一船或多船的航行速度过快等原因所掀起的大浪使其他船舶受损。间接碰撞是指因一船或多船的过失而致其他两船或多船相撞的事故。
(4)船舶碰撞必须造成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而没有损害事实,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无从发生。
结语
船舶一切险的理赔范围广泛,包括全部或部分损失的赔偿,以及船舶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和责任负责赔偿的合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包括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之间的相撞、船舶之间发生接触并造成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制度旨在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一条 【适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用语的定义】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一条 【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