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开设赌场盈利30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2、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