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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23: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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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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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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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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