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方式,根据船舶总吨位不同,对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船舶总吨位越大,赔偿限额也相应增加;对于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赔偿限额的计算方式与人身伤亡略有不同。此外,海上旅客运输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船舶载客定额乘以46666计算单位,但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法律分析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赔偿限额的计算: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结语
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及211条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可根据船舶总吨位等因素进行计算。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根据船舶总吨位的不同,赔偿限额也有所不同。而对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同样根据船舶总吨位的不同进行计算。如果根据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请求时,差额应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一同按比例受偿。对于海上旅客运输中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根据船舶载客定额乘以46666计算单位,但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海上客货运输安全 第六十一条 船舶载运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