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原理如下:
1、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照样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比如,由企业员工提供住所、假期旅游津贴、福利设施等。
2、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将收入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转换以节约纳税。
3、利用削山头法进行筹划。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利用“削山头”的方法,将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各期进行分摊,可以起到降低边际税率、节约纳税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个税筹划要合理、合法,以不违背法律为前提,具体体现在:一是税务筹划要符合现有法律规范;二是税务筹划要时常关注税法的新变化。从而使得税务筹划工作开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以免使合理筹划活动演变为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个人所得税筹划期间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这就需要注意:一是税务筹划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二是税务筹划操作不能有异常现象,要做到符合常理;三是税务筹划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仅是从税务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3、事前筹划原则。事前筹划原则是指个税筹划必须要在个人纳税义务确定之前进行。也就是说,如若个人纳税义务已定,这时再做任何的筹划活动都是徒劳。所以,有效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务必要在纳税义务确定之前进行。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个税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之一。该条例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纳税申报、税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