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可送养,但需特殊困难且一致同意。需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收养关系成立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1094、1111条。
法律分析
未婚生子的男女双方作为孩子父母可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但只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送养。且送养应当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拓展延伸
未婚先孕:将孩子送养给他人是否触犯法律?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未婚先孕并将孩子送养给他人是否触犯法律存在差异。在某些地方,未婚先孕本身并不触犯法律,但将孩子送养给他人可能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定。例如,可能需要经过法庭批准、签署合法的放弃监护权文件等。而在其他地方,未婚先孕并将孩子送养给他人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能会涉及到非法放弃监护权、儿童遗弃等法律问题。因此,具体是否触犯法律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建议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未婚生子的男女双方作为孩子父母,只有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送养。送养应当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未婚先孕并将孩子送养给他人是否触犯法律存在差异。建议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