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批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晚不得超过3个月。法律客观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1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分析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于批捕后多久判刑,要看人民检察院是否提起公诉以及人民法院是否立案。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审查批捕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必须进行讯问。判决的时间则取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提起公诉以及人民法院是否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特殊案件,可以延长审判时间,并经相关法院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复杂案件可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延期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