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2):到底是佣金,还是回扣?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8 03:37:49
企业法律风险(2):到底是佣金,还是回扣?
风险提示;企业给相关单位或人员暗中回扣,甚至使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合作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影响力的人以财物,构成“行贿罪”(《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普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风险防范;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应当严格避免贿赂行为,给交易相对方折扣、优惠,给中间人佣金,本身并不违法,但须以明示方式进行,杜绝暗中交易。对此可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收受双方均应做到如实入账,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导读风险提示;企业给相关单位或人员暗中回扣,甚至使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合作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影响力的人以财物,构成“行贿罪”(《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普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风险防范;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应当严格避免贿赂行为,给交易相对方折扣、优惠,给中间人佣金,本身并不违法,但须以明示方式进行,杜绝暗中交易。对此可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收受双方均应做到如实入账,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企业给相关单位或人员暗中回扣,甚至使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合作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影响力的人以财物,构成“行贿罪”(《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普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风险防范
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应当严格避免贿赂行为,给交易相对方折扣、优惠,给中间人佣金,本身并不违法,但须以明示方式进行,杜绝暗中交易。
对此可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收受双方均应做到如实入账,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企业法律风险(2):到底是佣金,还是回扣?
风险提示;企业给相关单位或人员暗中回扣,甚至使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合作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影响力的人以财物,构成“行贿罪”(《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普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风险防范;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应当严格避免贿赂行为,给交易相对方折扣、优惠,给中间人佣金,本身并不违法,但须以明示方式进行,杜绝暗中交易。对此可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收受双方均应做到如实入账,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法律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