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错钱被拒不还,应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侵占他人财物构成犯罪。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有原物返还和作价返还。返还不当得利时,应返还利益及其孳息。不当得利是指未合法根据而获利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应将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即使不知道财物为不当利益,也应返还受损失者。如果不当利益不存在,应作价偿还原物。
法律分析
一、对方不还的,应该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会构成侵占罪。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1)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2)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3)根据不当得利的民法典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当事人应将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实践中,许多人在取得不当利益时自身对该财物是否为不当利益并不了解,无论是否知晓该财物是否为不当利益,当事人都应将其返还受损失者。如果不当利益已不存在,应将原物作价偿还。
结语
当事人转错钱且对方不予返还时,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可以采取原物返还或作价返还的方式。根据不当得利的民法典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当事人应将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如果不当利益已不存在,则应作价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