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及程序。只有在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被保全人提供等值担保、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全标的错误等情况下才能解封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紧急情况、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及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证明情况紧急且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保全申请必须由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提出,并需提供相应额度的财产担保。
法律分析
一、如何解除诉前保全财产?
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4、经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应该解封。
6、具有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予以解封。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马上要转移或处分财产,而债权人来不及起诉,需要马上采取保全措施,否则,申请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难以实现。
2、必须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申请,即是由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提出。人民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驳回其申请。这是因为,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未得到正式的法律确认,财产保全数额也没有确定。因此,为了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不被乱用,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正确实施,故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额度的财产担保。在因其申请行为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时,用该担保财产进行偿还。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会解封,除非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申请人未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全标的错误等情况。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情况紧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及提供担保。这些条件的存在确保了诉前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