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对新罪作出判决,合并执行前后罪刑罚;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需撤销缓刑并合并处理两罪刑罚。缓刑是考验期,刑罚未执行,不同于实刑,犯新罪只能合并处理,无累犯问题。缓刑考验期需依法实施社区校正,满期需公开宣告不再执行原判决刑罚。
法律分析
一、缓刑考验期满犯新罪怎么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因为缓刑是没有收监,没有被羁押,相当于原刑罚没有执行,所以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就按判决前犯数罪进行并罚。
二、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首先要明确的是,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是不构成累犯的,这个主要是由缓刑的处罚性质决定的,这个随后给大家详细讲,那么不构成累犯该怎么处理呢,对于缓刑期间的犯罪分子,犯新罪的话,要撤销其缓刑,立即收监,然后对新罪和老罪一块处理,把两罪的刑法进行数罪并罚。
为什么不能按照累犯处置呢,这是因为缓刑的性质不同于实刑,缓刑期间,实际上是判处的刑罚都没执行,缓刑的意思是在这个区间内不犯罪,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也就是说并非在执行刑罚,只是个考验期,刑罚都没有执行,当然就不存在累犯的问题,犯新罪,只能两个罪合并处理,因为第一个罪还没有执行。
对于缓刑考验期,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拘役的考验期是一年一下两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一般为五年以下一年以上,缓刑的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的,缓刑考验期内,并不是说犯罪分子就无拘无束了,是需要依法实施社区校正的,现在一般就是交给司法所进行政治学习,缓刑考验期满的话,需要进行公开给与宣告原判决刑罚不再执行。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罪作出判决。对于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情况,刑期的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管制刑期不超过三年,拘役刑期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二十年。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未执行刑罚的考验期,所以新罪和老罪会进行数罪并罚处理。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仍需接受社区校正,满期后需公开宣告原判决不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